供應商失信能參與政府采購嗎,?
2014年年底,,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報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辦庫〔2014〕526號,以下簡稱526號文),,明確了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適用情形:三萬元以上罰款,、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一至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等,,
2015年,,財政部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50號,以下簡稱150號文),,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行政處罰工作中做到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同時明確,,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的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生效,。
2016年9月,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要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應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對“重大違法記錄”進行了解釋,明確此類違法記錄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處罰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從上述文件可知,,若供應商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或者其本身資格條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如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等),則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但正如150號文所提出選自.投標書代寫網 yipai178.com的,,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作出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等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實踐中,,部分地區(qū)或部門通過頒發(fā)規(guī)范性文件創(chuàng)設某些管理權限,,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