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投訴,、惡意投訴與查無實據投訴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欄目:招投標常見問題時間:2020-08-12
虛假投訴,、惡意投訴選自.投標書代寫網 yipai178.com與查無實據投訴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講解】
1,、虛假投訴,、惡意投訴是指:(一)捏造事實;(二)提供虛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只有虛假投訴,、惡意投訴,,才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供應商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如果不是虛假投訴、惡意投訴,,而是《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的第一款規(guī)定,,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情形,,目前沒有規(guī)定禁止投訴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從《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二十六條以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明顯看出立法的改變:“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辈o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即沒有禁止投訴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