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除險加固建設要求
一、水工建筑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
1.水閘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nèi)進行,以后每隔10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鑒定。
2.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nèi)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
3.水工建筑物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或出現(xiàn)影響安全的異常現(xiàn)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4.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鑒定。
二、水工建筑的安全類別
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jīng)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選自.投標書代寫網(wǎng) yipai178.com 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根據(jù)《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 271號),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
根據(jù)《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 271號),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三、水工建筑物安全鑒定程序
水工建筑安全鑒定包括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四、驗收前蓄水安全鑒定
水庫建設工程(包括新建、續(xù)建、改建、加固、修復等)在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jù),未經(jīng)蓄水安全鑒定不得進行蓄水驗收。
1.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2.項目法人認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鑒定條件時,可決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鑒定經(jīng)驗和能力的單位承擔,與之簽訂蓄水安全鑒定合同,并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核備。
3.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大綱編制、自檢報告編寫、現(xiàn)場鑒定與鑒定報告編寫、鑒定報告審定等4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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