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處理決定是重新組織采購,行政復議期間是否可以進行采購?
欄目:采購投標書時間:2020-08-12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明確,除了四種情形外,行選自.投標書代寫網 yipai178.com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四種情形分別為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和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也就是說除了上述四種情形外,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是投訴處理決定,可以進行。
根據供應商所提報的質量檢查和進度保證措施內容完善程度,針對性程度,項目進度安排情況、分工安排情況,在0-10分范圍內打分,可以這樣設置評分辦法么?
答:評審因素要梳理出來,細化到一項一項的,每一項對應一個分值。一堆評審要素混合在一起,對應一個區(qū)間很大的分值,這違背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的規(guī)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